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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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