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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手续
出入境管理局          

    一、关于委托申请: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人员由本人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统称“被委托人”);
    2、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父母代理申办手续,其父母也可委托“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3、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需有申请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具体承办人需有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
    4、委托亲属申请的,委托书还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以及委托理由等。
    二、关于受理机关:
    1、投资者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
    2、任职者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3、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4、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三、关于办理程序和时限
    1、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换发或补发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3、对同意受理有关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被批准的,若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关于永久居留证件的规定:
    1、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2、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3、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自由选择生活、工作地以及工作单位,无需办理有关手续,无需定期缴验证件,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住宿登记以及设立办公场所或住所。
    4、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公安机关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
    五、关于永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期的,其余均签发10年有效期的。
    六、关于永久居留证件的收费:
    1、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件费:人民币300元;
    3、换发或者补发证件费:人民币300元;
    4、因损坏或遗失而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证件费:人民币600元。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七、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六、咨询电话:68547109
    七、监督电话:289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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